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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管理

教职工请假制度

2018年01月02日 14:13  点击:[]

为进一步健全人事管理制度,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,实行三级管理要求,按照“统一领导,加强管理,严格制度,规范程序,分级负责”的原则,参照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就人事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:

4.1请假制度

4.1.1病假

4.1.1.1教职工因病请假,须向部门领导申报被批准后确定为病假,请病假一周以上须报学校人事处审批。部门领导请病假3天以上须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。

4.1.1.2相关待遇按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的精神执行。

4.1.1.3病假须有医疗机构的证明。

4.1.2事假

4.1.2.1 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,时间在3天以内的,由部门领导批准;超过3天由部门签署意见送人事处由分管领导审批。部门领导请事假3天以上,须向人事处申报呈主管领导审批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,按旷工处理。

4.1.2.2事假工资待遇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。

4.1.2.3有子女学校通知,开家长会的可按出勤处理。

4.1.2.4职工外出看病取药,每月两个半天以内的,可以按出勤处理。

4.1.3婚丧假

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时,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,结婚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、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,可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

4.1.4 产假

按照上级文件精神,女职工产假为158天,陪产假15天。产前可休假15天,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,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至30天产假,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4.1.5探亲假

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。

 

4.1.6旷工处理

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。

4.1.7进修学习

各类进修学习人员,在离校前须填写申请表,待人事处批准后,方可离校学习。

4.2几点说明:

4.2.1 各种请假须填写《锦州师专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》,部门领导或人事处批准后备案。

4.2.2严肃考勤纪律,不得隐瞒、虚报或漏报,否则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
4.2.3人事处要加强每月的查岗、考勤审核工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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